问题 | 如何进行矿山开采对耕地的补偿 |
释义 | 开矿征收农民土地的补偿标准:耕地5.3-15万元/亩,基本农田5.8-15.6万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13.8万元/亩,工矿建设用地等13.6万元/亩。 法律分析 开矿占用农民的土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拓展延伸 矿山开采对耕地的补偿措施及法律规定 矿山开采对耕地的补偿措施及法律规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矿山开采活动中,耕地往往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相关法律规定了矿山开采对耕地的补偿措施。根据法律规定,矿山开采企业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农民支付补偿费用,以弥补因开采活动导致的耕地损失。此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提供替代耕地、进行土壤修复等,以减少对耕地资源的破坏。这些补偿措施旨在平衡矿山开采与农业发展的关系,保护农民的利益,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矿山开采对耕地的补偿措施及法律规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了矿山开采对耕地的补偿措施。根据法律规定,矿山开采企业应按比例向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弥补因开采活动导致的耕地损失。此外,还可以采取替代耕地、土壤修复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资源的破坏。这些措施旨在平衡矿山开采与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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