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 1、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买生活用品、装修共同房产、支付一方医疗费等情况所负的债务; 2、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如借钱供子女读书或借钱给老人看病这类典型的情况; 3、为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所负的债务,如出国学习或在国内深造时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借钱做生意赔本后产生的债务; 5、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比如说双方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共同所有,但当初借来的购房款也作为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这种约定共同债务的情况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