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区别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是指有权代理,但是超越约定的代理范围;无权代理的合同需要经被代理人追认,不追人的不对代理人发生效力;越权代理中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的,仅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