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调解申请强制执行 |
释义 | 一、法院调解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可持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如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下列时间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除外: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除上述一般情况,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还有一些另外规定。如,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限仅为一年(公民为申请执行人的)或者一百八十日(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的)。 三、申请执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原告签字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法院的名称、本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写申请执行书的时间。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原告的身份证明 (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如,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四、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期限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综上所说,法院调解后,对方如不履行调解书义务的,在两年的时效内,申请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调解书内容作废,人民法院将启动强制执行的程序,这里的两年可以是约定的最后一笔还款作为时效计算的起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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