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强险互撞自赔的适用条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 投保交强险 。 2、仅涉及车辆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 财产损失赔偿 限额2000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 法律客观: 一、车辆互碰交强险自赔的条件1.多车互碰:两车或多车互碰。2.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沈阳车险中的交强险(并且都未到期)。3.只有车损: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4.不超过2000元: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5.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6.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提示: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即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的,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