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破产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为: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风险提示:公司破产,清偿债务前,出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公司及其出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