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是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分公司的债务应该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分公司吊销对总公司的影响 没有影响。只是分公司负责人不能担任其他公司法人,三年内不能担任法人董事监事经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二、总公司分公司所得税如何缴纳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按照税收法规,跨地区经营(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不是跨地区经营,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不在分支机构(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在地缴纳. (三)税款预缴,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