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算应收账款怎么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应收账款不需要结转,如果应收账款年末出现贷方余额就应当结转到应付账款。实收资本不需要结转,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年末结转到本年利润帐户,其他应收款也不需要结转,也要看它余额在借方还是在贷方,如果在贷方就转到其他应付款帐户。 一、清算账户的内容有哪些 结算账户中有的属债权结算账户,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账户;有的属债务结算账户,如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等账户;有的属债权债务结算账户,如其他往来账户等。结算账户只提代货币指标,而且均按发生结算业务的对应单位或个人设明细分类账户,以便及时进行结算和核对账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1、本科目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准则在对该项目的会计处理上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企业今后无法再通过转回资产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至少在这方面使得利润操纵空间变得越来越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财务报告更加真实。 三、破产清算资产评估重点审计的内容 审查企业提供的破产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资产负债表不仅是企业申请立项评估的上报资料,而且是评估工作中的基础资料。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评估前的整体资产状况,为了保证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真实、准确、完整,应对以下环节重点审计: 1、往来账款。重点审计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搞清是否存在坏账,包括债务人是否已经死亡或者破产;抑或法院已经判决终止执行,无力偿还,不可能再偿还的款项;除上述情况以外,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大多3年以上)估计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很小的款项。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关键是要搞清是否有费用挂账。对于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则应重点关注是否有红字明细余额,这些借方余额是否是秘密亏损,是否有费用性挂账。 2、存货。重点关注各存货项目的潜亏及残、次、冷、背、腐蚀及毁损存货的明细,并通过对成本核算方法的分析和检查,判断存货成本是否有人为“肿胀”现象。 3、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重点关注折旧的计提是否正确,是否有少提或漏提现象。在建工程项目是否有费用性支出挂账,固定资产项目是否有已经交付使用但依然没有结转的现象。 4、其他与损益有关的资产类项目,包括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递延资产等。大多数破产企业都有历史原因形成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包括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及递延资产,由于这些项目不存在变现价值,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将其转入损益。由于存在以上种种情况,企业破产日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中有些项目属不能变现的“虚拟资产”,有些债权债务属性不清,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势必使评估的质量受到影响。为确保评估质量,应通过审计,并编制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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