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住宅整修。对住宅楼立面进行整修、专业防漏处理、附着物清理,安装无障碍和适老化设施等; 2、市政道路设施。对道路、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根据现场条件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增加无障碍道路、无障碍坡道等; 3、绿化景观。对公共绿化等进行改造,重新规划施工各类游园、布置健身设施等; 4、管线改造。按照雨污分流要求,进行雨污水管网改造。整修或更新自来水、燃气、供电、电信等管线和设施设备; 5、智能化建设。根据公安部门标准建设小区安防设施,新增智能停车充电系统,新增道闸、门禁卡系统等智能化设施; 6、新增公共配套设施。在小区和公园的公共区域内,根据居民需求及配套要求,增加公共活动的配套建筑物及设施; 7、环境整治。整治各类占用道路、公共绿地、无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依法清理违法占道、占绿堆放杂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