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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学生还有监护人吗?
释义
    

法律主观:
    


    大学生一般是没有监护人的,大学生一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有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可以变更。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力的,对监护权存在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都有:,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3.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客观:
    


    监护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对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监护人的协议确定、指定、变更等问题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法律并没有把学校列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同时,上述法律中也没有关于监护权和监护责任自动转移的内容,所以认定学生家长的监护权和监护责任由于学生的入校读书而自动转移给学校的论点毫无法律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以学校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来作为学校拥有搜查权的理由是最荒唐的。相反,在以往几乎所有的案例中,校方都无一例外地极力否认学校并非学生的监护人,因为监护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而就一般而言,监护人的义务要远远大于权利。学校能承揽监护人应尽的义务吗?比如,学生甲在学校打伤了学生乙,学校作为学生甲的监护人是否应对甲的行为承揽责任,并负责赔偿乙的损失呢。如果甲是完全无民事能力人,那么校方作为监护人,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是负全责;如果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个后果恐怕不是校方所想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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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3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