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出租人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存在合同关系;承租人在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又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合法转租,此时,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无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