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该方案更富现实性和操作性 |
释义 | 比较其他实行股票增值权的公司,H公司的激励方案主要有以下特点: 1、方案使用每股净资产的增加值来激励其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由于使用的是虚拟股票的概念,轻易解决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中的股票来源问题,绕开了当前我国法律、政策上的诸多障碍。这种方案无需报财政部、证监会等机构的审批,只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具体操作起来方便、快捷。 2、方案把公司的董事也考虑了进去,按照国外惯例,董事一般都直接拥有公司的股份,作为出资方和委托人参与企业治理,一般不参与期权激励计划。而在中国内地,大多数董事都仅仅作为国有出资方的代表,而个人并不拥有企业的股份,实质上,他们作为代理方出现在治理结构中,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 3、减少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短视行为。该方案由于分三年来执行,每年只能执行其中的一部分,高层管理人员只有在增加股东财富的前提下才可同时获得收益,从而与股东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这种资本剩余索取权驱动高层管理人员不断努力提高公司业绩,最终达到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双赢的局面。 4、稳定并吸引优秀人才。该方案通过每年滚动授予的方式,一方面激励公司现有高层管理人员勤勉工作,另一方面也可吸引外来优秀人才加盟。通过滚动授予,该方案成功解决了其他企业由于一次性授予而不能给后进的高层管理人员以激励的局限性。 一、清算人的范围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前述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织的概念区别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实际上是具体从事清算工作的人员总和。 在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上,一般都规定由董事会成员担任清算人,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任命其他人员担任清算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6条规定相当于股份公司中董事地位的业务执行人来担任清算人,但是也允许由公司合同或股东会议委托他人进行清算;日本《商法典》第417条、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立法也作了与之相类似的规定。 西方大多数国家之所以将清算人规定为公司董事,一方面是提高清算效率的需要,因为清算工作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在现代商业社会里,由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变化,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已参与、干涉得越来越少,公司的经营主要由董事会负责,因此,由一个了解公司运作、熟悉公司业务的机构负责公司清算是非常必要的。 另一方面,由公司董事担任清算人也是强化董事责任的需要。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日渐分离,董事会权力逐步增大,对公司实际操控的程度也在不断深入,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乃至社会公众利益都有可能受到董事的侵害,因此,强化董事的法律责任已经成为近年来公司立法的一种趋势(如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原法修改的重点之一即加强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尽义务和相关责任),让董事对其实际经营管理的公司负清算责任,正是增强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心和忠诚义务的极好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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