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贫困证明怎么办理 |
释义 | 贫困证明的办理方式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去当地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贫困证明,然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盖章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城市人口由社区居委会盖章证明,农村人口则由村委会盖章证明。 办理所需条件: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需要出具困难证明的同学,必须带在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村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困难证明。如果有低保证、残疾证、低收入家庭卡、城市特困家庭证、重病医疗诊断书和治疗费用发票等困难证明可以一并带上。 证明开好后需要加盖居委会公章,而后到上一级乡镇或者街道民政(社会事业)部门再加盖一个公章方能生效,有些学校可能需要三级公章,也就是乡镇或者街道再上一级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然后交至学校。有时还需要另外填写一个申请表格,也是需要盖章的。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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