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一次嫖娼卖淫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如果第二次嫖娼卖淫的,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法律依据: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七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第八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