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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容教育制度废止是什么意思,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释义
    关于收容教育制度废止是什么意思,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
    一、收容教育制度废止是什么意思
    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因而废止。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
    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二、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应予以立案。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对“收容教育制度废止是什么
    意思”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因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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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
    容留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五条:[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协助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协助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如下: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以上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立案标准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五条:[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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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