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律没有规定执行局的局长、副局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实践中有的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有的由同级党委或本级人民法院任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不属于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