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实践中,主要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两种方式。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方父或母到子女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较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与子女的深入交流。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将被探望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的探望方式。 一、离婚后探视权规定几天? 离婚后探视权的具体时间一般是由父母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当发生父母双方不能就探视权的行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由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依然必须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的途径有哪些方式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享有按约定,或者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三、当事人行使探望权被阻止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行使探望权被阻止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夫妻双方先协商解决; 2、找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调解; 3、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直接持判决或调解书到法院申请执行,以满足看望子女的要求; 4、夫妻双方无论谁获得子女抚养权,都不能拒绝对方来看望子女,相反,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应该配合。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