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奸案件的证据,在八类证据中,跟受害人有直接关系的,处置方式不同而影响取证率的,还是物证。物证分体内证据和体外证据,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体内证据显得尤为重要。体外证据:包括床单,席子,擦过的纸巾,避孕套;被嫌疑人摸过、撕烂的衣物,受害人被性侵后穿过的内裤、长裤;被嫌疑人亲吻过的体表,如乳房、乳头,耳朵,嘴察碧唇;抓过嫌疑人的指甲缝里的指甲垢,扯下的头发,甚至咬下的组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搭森》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败枝举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