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人能不能放弃质权? |
释义 | 质权人出于合法自愿就能放弃其享有的质权。在质权人放弃质权后,除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以外,其他担保人对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质权的,则担保物权消灭。 一、在什么情况下保证物权消灭 在以下情况下保证物权消灭: 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债权部分被消灭,由于担保物权不可分割,担保物权不被消灭; 2、实现担保物权;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都是有相对人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必须向相对人作出,但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 4、担保物因不能归责担保人的原因损坏、灭失,且无代位物的,担保物权消灭; 5、混合。担保物权与所有人成为同一人的,消灭担保物权; 6、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业保险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7、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让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设置抵押担保责任的内容包括哪些 债务人设定抵押担保责任的承担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质押大于抵押吗 一个财产设定抵押之后,如果该财产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设立其他担保,如设立质押。还有,抵押设定后,抵押人隐瞒真相为其他债务而设定质押。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同一抵押物上既负担了抵押权又负担了质权的情况。由于两者都是担保物权,在都没有通过登记而公示的情况下,谁也不比谁具有优先的效力。当两者所担保的主债务到期都未清偿的时候,原则上以抵押权和质权设立的先后顺序受偿;设立顺序相同的,按照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比例受清偿。但若与质权并存的抵押权已经过法定登记的,那么情况又会不同。此时,抵押权人要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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