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三(包工头)挂靠在甲公司,在甲公司负责的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李四(工人)受雇与张三,为甲公司工程项目提供劳务。 李四上班第一天,受伤。最终经多次仲裁、诉讼程序,确定了李四与甲公司间的劳动关系。李四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柒级伤残。现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请求甲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1余万元。 代理甲公司后,经仔细研究材料及证据后,甲公司实际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25万元,该案件尚在仲裁阶段,后续还会进入诉讼阶段。 1、劳动者在用人(工)单位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首先要提供的就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2、李四与甲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李四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经仲裁、一审、二审确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未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时主要参照劳动者工资的发放记录、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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