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北京低风险地区人员应最大限度减少出京活动。 在京人员近期非必要不出京,不前往新增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 在京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加强所属人员日常防疫管理和排查管控,严格出京审批,落实“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 重点场所、重点行业可视情要求出京人员在返京后立即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后方可返岗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