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村民个人无权查村里的账。有某方面的需求进行查账的,可以向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农村集体财务披露制度》第三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集体财务披露的村庄和组在本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监督、组织、财政、民政依法配合各自的功能。法律依据《农村集体财务披露制度》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集体财务披露的村庄和组在本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监督、组织、财政、民政依法配合各自的功能。《农村集体财务披露制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行政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履行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一)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财务公开工作;(二)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财务公开制度;(三)调查处理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