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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想商量一下土地情况。几年前承包的荒山突然被告知是基本农田。下一步该怎么办?
释义
    法律分析: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土地情况,几年前承包的荒山突然被告知是基本农田,下一步怎么做啊
    法律分析: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你好,我家几十年的老房子被土地规划为基本农田。我该怎么办?
    农村建房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理办法如下:1、一般是可以向国土部门检举举报;2、可以向村委会反应,村委会有权利回收土地;3、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占用土地村民;4、对本地国土局提起行政诉讼,控告其不作为。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的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就是我们常说的基本农田。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作为耕地保护政策体系的核心之一,承担着保护耕地精华部分的重要职能。通过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完善巩固现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使之成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实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土地纠纷,我想商量一下
    法律分析: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所发生的土地纠纷,根据协商的结果签订协议。2、政府处理: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当地政府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3、法院起诉:政府无法处理,或者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土地确权的问题。
    土地确权需要以下内容:1、该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争议以及解决了;2、具有相关证据证明确权人对该土地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3、向有权的人民政府去申请确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现在农村农田的土地划分
    法律分析:通过耕地质量的等级调查与评定工作,全国耕地被评为15个质量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全国耕地基本上是按照1-4等、5-8等、9-12等、13-15等划分为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和低等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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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