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幼儿园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应在车下进行引导和指挥,保持上下车秩序; 2、 发现驾驶人不具备驾驶校车资格、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身体严重不适、校车超载,明显妨碍驾驶安全的,应当停止校车行驶; 3、清点学生人数,帮助引导学生安全就坐,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向驾驶员发出启动校车的信号; 4、防止学生在校车驾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检查下车的学生人数,确认所有学生在离开前已离开校车。 法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