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笔迹真伪鉴定(是否某人或同一人书写)类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 (1)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笔迹鉴定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 (2)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2、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书没有特定的格式,内容一般包括委托的鉴定单位、委托事项、委托人、委托时间。 3、签订协议委托和受理双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4、提供有效证件委托人应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工作证) 5、送达或邮寄委托人可以将上述材料直接送达到鉴定机构,如采用邮寄方式,最好选择邮政EMS特快专递保价邮寄。 6、交纳鉴定费委托人在委托鉴定后,应按照协议约定交纳鉴定费,交费方式现金支付、转帐均可。 7、鉴定周期及领取鉴定书按照《 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 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收到送检材料和鉴定费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特殊情况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笔迹司法鉴定广泛应用于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中。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