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证人提供了无法证实的证言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反驳。这些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和其他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者证人证言提出异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中提出反驳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应当实事求是,不得作伪证或者隐瞒证据。证人作伪证或者隐瞒证据,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三条:“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和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四条:“物证是指可以作为证据的物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六条:“其他证据是指不能归类为书面证据或者物证的证据。”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证人的证言可以被质疑和反驳,同时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实或证明证言的不实之处,如书面证据、物证和其他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