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害人陈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被害人陈述都是直接证据 b 被害 |
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如指控某甲犯强奸罪或提供强奸过程中的许多犯罪线索;(2)关于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后果等方面的陈述;有的被害人虽然不认识或不知晓犯罪嫌疑人,但他们能提供有关情况,有助于侦破案件。但是,被害人往往因犯罪发生时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等影响或自身认识能力有限,使认识、记忆、表达案情发生误差,还往往因受犯罪侵害时,精神高度紧张、恐惧、发生错觉甚至幻觉或受害后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记忆混乱也会使陈述失真。被害人由于痛恨犯罪分子,容易产生要求对犯罪分子从纵从重严惩犯罪分子的过激情绪,或处于种种个人动机,又往往故意夸大或缩小犯罪事实情节,以至达到严惩或包庇的目的。二、被害人陈述是怎样审查的对被害人的陈述应重点从下列几个方面审查:(1)被害人陈述的来源:有些事实可能是被害人亲自感受的,但有些事实就可能是事后听他人转述得知或被害人通过他所亲历的事实而想象、推测出来的,如某被害人陈述他被犯罪分子一木棒打昏在地后,另外两人用刀将其手、背各砍两刀,这一陈述中,显然被害人被打昏过后所发生的情况,他就不是直接感知的,而是他人转述的,就应审查是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转述的,如果是被害人推理的,就应审查推理根据、前提条件是否成立。(2)审查分析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和服一般常理。对违背一般规律或内容前后矛盾,就应进一步询问或采取其他方法核实。(3)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如发现存在矛盾,应分析矛盾的内容,或再行收集证据来肯定或否定被害人陈述。(4)被害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素不相识或关系正常,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陈述可能性小,如有冤仇或原先关系密切,则较容易作虚假陈述,可能夸大事实情节,甚至捏造事实,加重罪责,也可能缩小、隐瞒事实真相,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5)被害人的政治觉悟高低,思想道德水平差异及被害人陈述时精神状态也可能影响陈述内容的真实性。(6)对年幼受害人的陈述应注意年幼的特征。因其智力发育不全,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对许多情况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同时年幼的受害人常富于幻想,可塑性较强,易受人暗示、引诱二影响陈述。应主要受害人最初是在什么情况下陈述被还害事实的,是自动向父母、亲戚、老师讲的,还是被别人追问下讲的;陈述的语句、语言是否与其年龄相一致,与智力水平相吻合,是否与其分析判断能力、表达能力相称。如发现幼年被害人因手追逼、威胁或引诱而夸大被害情节,编造虚假谎言等情况,就应作好幼年人的教育工作,使其在不受干扰的条件下据实陈述。以上就是被害人陈述主要内容的相关知识,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内容的一些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法律客观: 1、被害人陈述的收集规则人民法院审查被害人的陈述,首先应当审查这些证据的收集是否遵循了一定的规则,主要是:(1)对被害人陈述来讲是公、检、法三机关收集证据的主要来源之一,所以对于被害人向上述三机关进行控告时都应接受。无论是口头或书面的都应接受,不允许推脱不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于接受口头控告、检举的人,应制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检举人签名或盖章。(2)对于被害人所提出的控告,接受控告的人员应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其报案和控告是其拥有的权利。鼓励被害人针对案件情况做出陈述,但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不得夸大与缩小,更不得捏造、伪造证据陷害他人。在此,诬告与错告是有本质区别的。(3)是否遵循了严禁以威逼、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规则,是否保证了被害人客观的充分的陈述条件。这是收集刑事诉讼证据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结合被害人陈述的特点,在收集时应注意既不能利用被害人主动控告、急于惩罚犯罪的心理对其进行“诱导”,也不能在被害人对诉讼持消极被动态度,不愿积极配合时而急于求成,对他恨铁不成钢,施加压力,从他嘴里硬掏“材料”。(4)询问被害人是否遵循了应分别进行的规则。这一规则与收集证人证言相同,当一案有数个被害人时,应分别地进行询问,以免他们互相“统一口径”,人为地形成“异口同声”。询问的地点,既可以在被害人住处或单位,也可以在司法机关。有的案件在审判之前或不应公开审理的,还要注意为被害人保密。例如,前些年就有报载,某强奸案在审理阶段审判人员三番五次乘摩托车到其住处取证询问,弄得街巷邻居议论纷纷,被害人为顾全面子,索性否认了原控告的事实,这样的教训必须汲取。在开庭审理时,如有的被害人确实有正当理由不愿出庭作证,亦不可勉为其难,可用宣读他的陈述笔录或放他的录音资料代替。(5)是否遵循了征得本人同意非强制的规则。为了确定被害人的身体特征,伤势或生理状态,可以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但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这一规则也适用于被告人,但对被告人有强制性。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之所以要坚持自愿原则,是因为他已经遭受了犯罪侵害,身心受到摧残,不应在由人身检查而增强其受辱感。如强行检查,有时会引起意外事件,导致被害人反抗或自杀等严重后果。尤其对妇女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鉴定更要特别慎重,严格依法进行。(6)是否遵循了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充分行使的规则。被害人除有控诉权外,对不予起诉的决定有申诉权;在法庭审理中还有向被告人、证人发问和参加辩论的权利、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收集被害人陈述时,应当保障被害人这些权利的充分行使,不得剥夺或限制。但是,也应防止被害人滥用这些权利无理取闹,胁迫司法机关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对被害人的要求,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决不无原则迁就,又要耐心地引导教育搞好善后工作,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2、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来看,即所发生的事实是否为被害人亲眼目睹、听到的或直接感受到的,如果是被害人亲眼目睹或直接感受,应查明被害人当时神志状态是否能够清楚、正确的表达,能否明了是侵害人所为;如果被害人听到的,即应当查清所传来的是否与此案有相关联,是否真实、合法。在此种情况下最好将原先叙述的人能够作为一个证人出现在法庭上陈述所发生的一切,将此证言与其它一些证据相互印证,能够更有助于增强其证据的可信度与证明力。3、对于被害人所陈述的整体内容结构来看,前后是否一致,有无出现前言不达后语,是否有其相互矛盾之处,对所陈述的犯罪时间、地点、情节、目的、手段及其它特征,是否一致,是否有违悖逻辑、有悖情理的地方,当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辩解有重大出入,又缺乏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时(有些强奸、盗窃抢劫案就是这样),首先应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进行核实,如因时过境迁确实无法收集其他证据,则可细致地分析被害人陈述的情节有无矛盾,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能否自圆其说,还应考虑在当地的具体环境中,何者较为合情合理。由于这两种证据各执一端,不可草率从事,主观臆断地作出根据不足的判决。否则,就会造成罚不当罪或罪不当罚的错误。4、当被害人陈述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有重大出入时,除考虑重新或补充鉴定、重新或补充勘验检查,继续收集新的物证、书证外,还可以精心分析被害人陈述的环境、心理状态以及多次陈述之间的一致性和差异度,以判明是否有虚假陈述的成分,谨慎防止“假被害人”的出现(例如将通奸说成是强奸、将盗窃未遂说成既遂);或者相反,隐匿了真正的被害人。总之,既不能允许“假被害人”诬陷无辜,也不能允许真被害人含冤负屈,使法律和正义无从伸张。以上就是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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