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2.50 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3.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 35 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4.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5.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6.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法律依据: 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18 年 5 月 13 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50 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三)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 35 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