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国际贸易中确定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在商订具体数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 (2)国内货源供应情况。 (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地掌握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国内的实际需要。 (2)国内支付能力。 (3)市场行情变化。 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比如,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某此商品,如需要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时,则数量机动幅度多少,由谁来掌握这一机动幅度,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此外,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成交数量只是一个约量。因为,各国和各行业对这类词语的解释不一,有的理解为2%的伸缩,也有的理解为5%,甚至10%的伸缩,众说纷纭,容易引起争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鉴于国际上对约数有不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履行合同,某些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商品,特别是大宗商品,可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三、确定数量条款时要注意什么 数量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一个条款,也是较为简单的一个条款,很少受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当数量直接表述为特定数字时,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但当数量不是简单用数字表示时,则可能因该条款约定不当,产生严重影响。 首先,一些无法直接用数字表述数量的合同,双方往往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数量计算方法。当计算方法出现歧义,得出的合同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如果双方理解不同时,那么容易发生纠纷。 其次,当约定让某一方最终来确定实际的数量时,比如有的长期供销合同,实际每次交贷的数量以需方书面通知确定,若当事人并没有考虑将来情况变化对数量需求的影响,则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将导致供方无法满足,可能违约。这种法律风险在双方因合同其他因素发生争议时,也可能被需方恶意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