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身份证的异地办理问题 |
释义 | 新政策:2016年7月1日起,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但相貌变化较大且未登记指纹信息的人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不予受理,需回户籍地办理。受理点需提供申请表、证件工本费,审核后制证并领取新证。挂失信息将同步给公安部和人口信息平台,提供核查服务。 法律分析 一、身份证异地办理新政策 2016年7月1日起,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将历年积累的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信息及时导入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对收到的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妥善保管并将信息录入全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系统。 按照部署,各地公安机关要扎实推进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信息核查服务。对于系统上线前先行受理的挂失申报信息,要认真梳理并尽快录入系统;对所有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并录入不诚信人员黑名单。 挂失申报信息通过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统一汇集后,将尽快同步给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二、异地办理身份证的程序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二、不能异地办理的情形 公安部印发的上述意见明确以下两种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的情形: 1、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2、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对于以上情形,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结语 根据新政策,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公安机关将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信息导入系统,并妥善保管和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公安机关将加强挂失申报和信息核查服务,处理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并录入不诚信人员黑名单。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将同步给公安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为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核查服务。需要注意的是,相貌变化较大且未登记指纹信息,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无法异地办理身份证,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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