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刑诉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四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