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监狱执行刑罚的规定有: 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3、罪犯符合法律规定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法律客观: 《监狱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