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鉴定标准 |
释义 |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事项: 一、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二、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6.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8.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9)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9.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2)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3)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4)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5)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6)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7)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9)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10)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11)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12)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3)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4)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15)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5.9.7体表及其他损伤 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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