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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件受理与立案的区别?
释义
    受理与立案的区别:受理是指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后接受并决定立案审理,立案是对报案、控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进行登记备案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必须先受理。在行政诉讼中,受案范围是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而受理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经审查后决定立案的行为。受案范围是实体上的规定,而受理是程序上的规定,二者有着密切联系。
    法律分析
    受理与立案的区别
    1、“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受理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侦察审理的活动。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却必须受理在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法律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行政诉讼中,受案范围与受理范围之间的区别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主要是解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法律审查权力;
    行政案件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的一种诉讼行为;
    1、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既包括行政诉讼案件,也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专指的是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并不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2、受案范围是一种实体上的规定,而受理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必须予以受理,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法律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具有双向性、而受理,则是人民法院针对起诉行为的诉讼行为,具有单向性和职权性的特点;
    4、受案范围主要根据法律规定:对受案范围、不予受理范围等均有规定。二者同时也存在着密切联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起诉条件中的重要内容;
    5、属于受案范围的,并不必然会被受理或受理了的,必然属于受案范围。
    结语
    受理与立案的区别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的不同阶段。受理是指法院或相关机关对起诉、报案、控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并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活动。而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必须先进行受理。在行政诉讼中,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而受理则是指法院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的行为。受案范围是实体上的规定,而受理是程序上的规定。受案范围和受理是紧密相关的,受案范围是起诉条件的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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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