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若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的学生在学校内突发疾病,则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2、若受到他人严重伤害而引发疾病,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