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品种权人拥有的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1、生产和销售权。这是品种权人享有的一种排他的的权利,品种权人可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为商业目的将该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使用权。也是品种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标记权。品种权人有权在自己生产的授权品种种子包装上标明品种权标记的权利,如注明品种申请权号、品种权号、品种权人名称等。 4、许可权。根据品种权人拥有的独占权,品种权人不仅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 5、转让权。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权是品种权人对自己依法拥有的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处分权。转让后,其权利归于被转让人。 6、放弃权。品种申请权人或品种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在申请品种权或被授予品种权后,以各种方式撤回品种申请或放弃品种权。 7、请求保护的权利。当品种权受到侵害时,品种权人有权请求有关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品种权申请人名词解释 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品种权指申请人就其新品种向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提出品种权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审批机关向品种权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其新品种享有的独占权。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界定 1、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2、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3、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5、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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