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了解医疗事故是不是侵权,要了解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为案由、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文件,主要从医疗行政层面进行处理;而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层面进行处理。 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概念,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不应当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医疗事故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一、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一)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四)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五)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