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单的法律性质有 |
释义 | 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要式证券和物权证券的特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保管人需签名或盖章,并具备法定记载事项。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只有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此外,仓单由保管人自己填发,也由其自己负担给付义务,因此也被称为自付证券。 法律分析 仓单的主要性质包括: 1、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须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具备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为物权证券; 4、仓单由保管人自己填发,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为自付证券。 拓展延伸 仓单的发行和使用规定 仓单的发行和使用规定是指针对仓单的发行和使用所制定的规则和规定。仓单作为一种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存放地点的凭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商业意义。发行仓单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包括申请程序、审核要求和发行条件等。而使用仓单则需要遵守相关的交易规则和市场惯例,确保仓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仓单的转让、抵押、质押等行为也需要符合相关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综上所述,仓单的发行和使用规定是确保仓单交易安全、有序进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结语 仓单的发行和使用规定是确保仓单交易安全、有序进行的重要法律依据,涵盖了仓单的性质和要素。作为有价证券和要式证券,仓单具备法律效力和商业意义。其发行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使用则需遵守交易规则和市场惯例。仓单的转让、抵押、质押等行为也需符合相关法律和合同规定。综上所述,仓单的发行和使用规定对于保障仓单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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