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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财产由哪些构成的
释义
    破产财产由下列内容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风险提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一旦出现需要破产的情形应该尽快走破产程序。没有经过破产程序的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建议最好是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公司破产避免造成更多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由哪些人组成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破产财产包括哪些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哪些属于破产财产
    旧破产法第28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构成为处理破产案件中认定破产财产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标准。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但是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做了清楚的区分。其中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新破产法仅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工资由哪些部分构成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风险提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该内容由 郭大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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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1: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