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案件那个部门管辖 |
释义 | 根据《企业破产案件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其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权的,必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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