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