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判决一般自立案后三个月内下达,适用普通程序的判决一般立案后六个月内下达,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章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章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章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