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车辆状态扣留解除需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之后解除,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警可以扣留机动车的情形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 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具体的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 1、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的; 6、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7、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头盔的; 8、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9、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10、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行驶合法凭证的; 11、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13、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