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法规一般为国务院根据《宪法》所授予的职权进行制定,且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制定。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国务院行使的职权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