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什么负责实施 |
释义 | 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秘密载体主要通过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的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图纸及其他图文资料、磁(光)盘和磁带等。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1.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保密(定点)单位或场所完成秘密载体的制作,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使用电子设备制作秘密载体时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2.收发秘密载体,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逐件清点与核对,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发放的范围。 3.军事秘密载体在外出携带、传递与运输时,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采取严格的保护防范措施,确保秘密载体的安全。由军队专门部门完成秘密载体的传递、运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特殊情况下秘密载体的自行传递、运输,必须选定安全的交通路线和工具。向境外邮寄、携运秘密载体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或按照有关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规定处理。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时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4.复制军事秘密载体时履行权限审批制度和登记手续,指定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完成,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印章,并视同原件管理。 5.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报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按其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实施管理,确保载体安全。 6.军事秘密载体保存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加强管理。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档案法规进行。绝密级秘密载体保存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并由专人管理。 7.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在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按照军队相关保密规定,在指定场所及时销毁,并两人以上到场监销。同时执行审核批准和清点、登记手续,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其中纸介质载体的销毁采用焚毁、化浆的处理方法;销毁磁介质、光盘等载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8.含有军事秘密信息的设备、产品、物品等载体,外观上反映出军事秘密的属性,或通过测试、分析等物理或化学手段可获得军事秘密信息,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防止秘密信息的泄露,造成国家和军队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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