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水量方面:人均日用水量应不低于 35 升(公斤)。在水源条件差、工程建设难度大、成本高、人口居住偏远分散的地区,人均日用水量应不低于 20 升(公斤)。 二、水质方面:对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或其放宽限值规定。对分散式供水(20人以下)工程的用水户,饮用水中应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可不纳入评价考核指标,集中供水工程可仅将总大肠菌群列为微生物评价考核指标,有煮沸饮用习惯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用水户可不评价考核微生物指标。 三、用水方便程度方面:供水入户。未入户的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 20 分钟,或往返水平距离不超过 1 公里、垂直距离不超过 100 米。 四、供水保证率方面: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供水保证率应不低于 90%。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持续 70~100 天干旱应能连续供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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