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禁止生产: (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 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 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