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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租赁合同后怎么处理
释义
    一、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饰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这种情况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饰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和减少了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二、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因为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无法拆除的出租人折价补偿,具体金额法院评估确定。
    一、因修路门面房停业是否有补偿
    因修路门面房停业是否有补偿,首先要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是否有补偿约定。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有补偿约定,那么,在拆迁当中对补偿有争议,建议先与业主沟通,就补偿分配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实在无法达成协议,在拆迁方作出拆迁补偿决定时,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拆迁方争取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如果拆迁方将包括生产经营损失在内的全部补偿给业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双方纠纷。
    具体来说,首先要看出租方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看协议中的拆迁补偿是怎么分配的。例如,协议中明确约定,遇到征收拆迁时,所有拆迁补偿归甲方,那么承租人是没有补偿的,因为在签订租赁协议时自愿约定了,放弃了补偿。例如,约定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补偿,那么,出租方和承租人可以按照约定进行分配补偿。总之,要看协议中是怎么约定的来分配补偿。
    最高法曾经有这样的案例,除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承租人也是可以参与补偿和安置的。但同时该裁定中也明确指出,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在行政补偿中提出的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此时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租房合同到期装修费用怎么算
    首先,对于装修的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构成恶意添附。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承租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承租人非但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相反出租人却可以因恶意装修造成其损失而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对于租赁合同终止,装修、装潢物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
    (一)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二)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装修物构成附合时,其归属适用添附制度解决。
    再次,对于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按房屋装修的现存价值为参考给予适当补偿;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应根据违约责任原则,由出租人按装修的现存价值予以全额赔偿;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这种损失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最后,在这里提示各位,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最好对装修的相关问题明确约定,以免发生纠纷使双方陷入麻烦的深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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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7: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