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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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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7: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