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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告能否委托同一案另一原告作为其代理人
释义
    不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原告委托同一案另一原告作为其代理人是可以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如果有多个原告,就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如果原告人数多于10人,在我国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即所有原告推举一到两个作为代表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如果原告人数不到10个人, 同案原告是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的。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有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共同诉讼当事人间能否相互委托的依据。如果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则可以相互委托,如果没有,则只能代表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进行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主要特征是就是标的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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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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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08:52